8月13日11:30,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收到行政相对人胡某某“1000元罚款已缴纳”的信息后,及时登录“大综合一体化”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平台,对胡某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案件按程序予以结案。这标志着千岛湖“一支队伍管执法”改革落地后,首起水上执法“简案快办”案件顺利办结。
胡某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案件为淳安县检察院8月13日上午9时左右向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,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刑反向衔接案件。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定管辖中队高铁新区中队办理,依据《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“简案快办”工作规范》的规定,该中队于8月13日9时30分正式开始立案调查。
经查,2024年6月22日21:30左右,当事人胡某某在淳安县某乡某村附近水域,使用一体式电鱼杆进行半小时的非法电鱼活动,未成功捕到渔获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第三十条“禁止使用炸鱼、毒鱼、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”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第三十八条“使用炸鱼、毒鱼、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,违反关于禁渔区、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……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,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”的规定,属于严重违法行为,应对其以刑事处罚。
鉴于当事人胡某某一年内首次违法且该行为情节轻微,且自愿认罪认罚,淳安县检察院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,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,移交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处置。同时,运用“简案快办”模式,最终对当事人胡某某禁渔期非法电鱼的违法行为,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。
“我们简案快办,‘减时间不减程序’,在确保依法依规办案的同时,尽可能在办案流程上‘挤’时间,一次性完成询问和违法事实认定同录等工作、优化案件审批流程,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一般应当适用程序等。”该局法制科负责人汪良子说。
因该案违法事实清楚,执法队员根据《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“简案快办”工作规范》的规定,在移动执法终端迅速完成立案审批、违法事实确认等一系列环节,随即完成数据上传,文书制作与审批流程。从立案到送达处罚决定,整个执法办案过程耗时不到两小时,较传统模式大幅缩短了办案周期。同时在送达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时,同步送达《合规指导建议书》,实现二书同达。较传统模式大幅缩短了办案周期。该模式通过简化程序、优化流程,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负担,同时也为执法部门节约了大量行政资源,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。
“这样的执法效率真是让人赞叹!”当事人胡某某收到处罚决定后表示,“既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,也体会到了执法的温度。我更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,将来我也会以身说法,劝说身边人杜绝非法捕捞行为。”
下一步,淳安县综合执法办将积极推广“简案快办”模式,以执法普法互促机制为抓手,探索“繁简分流、轻重分离、快慢分道”流程,明确“简案”范围,受理流程、办案程序、内外协作和管理监督内容,做到简案快办、繁案精办,把更多时间精力聚焦新领域执法事项、凝难复杂案件办理和参与社会基层综合治理,以简案快办提升整体办案质效。
来源:浙江在线